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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池市利用外资政策

| 招商引资政策 |2011-09-20

一、产业政策

(一)在广西河池市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,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。

(二)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和《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。

(三)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、允许、限制和禁止四类。鼓励类、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列入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。不属于鼓励类、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。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。

(四)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,除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,从事投资额大、回收期长的能源、交通、城市基础设施(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铁路、公路、港口、机场、城市道路、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等)建设、经营的,经批准,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。

(五)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,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;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%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。

(六)列入《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的项目,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。

二、税收优惠政策

(一)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

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和《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企业。

l、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,企业享受“免二年减半三年”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2、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3、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(指企业储备基金、发展基金、折旧和税后利润)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,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、配件、备件(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)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4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%,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。

5、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、产品质量、增加花色品种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、扩大出口、降低成本、节约能耗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、劳保安全等目的,采用先进的、适用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、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,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%,也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。

上述第4、5款中,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,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。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,未予抵免的投资额,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,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
6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,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、橡胶件、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可全额退还增值税。享受退税的设备,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、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,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。

7、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,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。

(二)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,税率为30%。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,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的企业,按不同地区、不同产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1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、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得税,简称“免二减三”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:

机械制造、电子工业;

能源工业(不含开采石油、天然气);

冶金、化学、建材工业;

轻工、纺织、包装工业;

医疗器械、制药工业;

农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和水利业;

建筑业;

交通运输业(不含客运);

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、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、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;

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。

2、从事港口、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经企业申请,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简称“免五减五”。

3、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10年以上,在享受二免三减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至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
4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上述“免二减三”、“免五减五”的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符合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,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广西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)

5、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在依照上述“免二减三”、“免五减五”的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广西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)

6、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四)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

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,税率为3%。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,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:

1、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,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50%以上,经市、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;

2、开发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;

3、在沿海开放城市、沿海经济开放区、边境开放市镇、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;(河池市所辖县市区属于四十九个山区县)

4、兴办农、林、牧、渔的企业;

5、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;

6、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,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,经市、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。

(五)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

1、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
2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%的税款。

3、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
4、对为保护生态环境,退耕还林(生态林应在80%以上)、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,自取得收人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。

5、外商投资公路建设用地,属国道、省道占用耕地的,以及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公路用地,比照铁路、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。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綫路、公路綫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。上述免税用地,凡改变用途,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,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。

6、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广西河池市再投资,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凡外商比例达到25%以上的,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。

7、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,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,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1年、减半缴纳探矿权和采矿使用费2年的政策;对于外商从事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,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。在中外合营方式中,中方以探矿权、采矿权入股的,其探矿权、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,合理作价,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。

8、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、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,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,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(指企业储备基金、发展基金、折旧和税后利润)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,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、配件、备件(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)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9、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%以上(含10%)的,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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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沿革南丹县县名始见于宋元丰(1085年)前,以出产朱砂(又称丹砂)向朝廷进贡,又地处南方故称南丹。汉元鼎六年(公元前111年)今县地称蛮地,属牂牁郡毋敛县地。三国时期属蜀国益州牂牁郡毋敛县地域。直至晋朝(265—420年)仍... 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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